聊财采〔202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属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优化完善政府集中采购机制,提高采购效率,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集中采购机制的通知》(鲁财采﹝2020﹞4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部门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支持集中采购做大做强。市级部门可对基于本部门、本系统职能管理范围内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统一采购的项目,对其采购需求进行汇总,统一组织采购活动。各需求单位分别备案采购计划,按照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对国家部委、省级有关部门等上级单位组织的部门集中采购,各级预算单位可在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后参加,直接使用其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在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引导集中采购机构纳入竞争。各级预算单位可将纳入《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组织采购活动,事先就承接事宜与拟选择的集中采购机构沟通确认后,再按照本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采购计划,有关公告、验收、支付、监管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探索实施联合采购。对需求标准统一或有共性需求的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项目实施联合采购模式。鼓励采购人自主实施联合采购,发挥规模优势,合并开展组织活动,由参与联合采购的采购人共同研究编制采购需求,分别确定预算来源、备案采购计划、委托同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发布涵盖各采购人采购需求的采购文件,评审后发布完整的采购结果。各采购人按照事先约定相应确定各自采购结果,分别签订各自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分别验收或联合验收。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集中采购机制的通知》(鲁财采﹝2020﹞40号)
聊城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