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财金〔2020〕33号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增强国有金融资本实力,提升国有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和金融稳健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20]5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聊城监管分局制定了《聊城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聊城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审计局
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聊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聊城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4日
聊城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增强国有金融资本实力,提升国有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和金融稳健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坚持服务大局,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的主导地位,增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活力,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坚持统一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创新;坚持权责明晰,厘清金融监管和财政出资人的关系,认真履行金融行业监管职责、财政出资人职责和财务监管职责,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坚持问题导向,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运作规范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坚持党的领导,实现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发挥党组织在金融企业的领导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完成市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目标。2022年底前,全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全面理顺,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全面优化,国有金融机构活力和控制力全面提升,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范围。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所有凭借各级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都应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范围,包括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国有企业在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机构投入的国有资本。本方案所称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是指我市国有独资、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或国有参股的金融机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聊城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统筹规划地方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坚持有进有退、突出重点,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集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对在全市具有重要 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聊城监管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对有关金融企业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保障出资人权益。对市属一级金融企业,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属企业再出资的国有金融资本,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由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金融机构管理名录,对管理名录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聊城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能。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各项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点子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上市发行等国有股权变动和确认行为。(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聊城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及支出管理,结合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建立国有金融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平衡好股权分红和资本补充。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聊城监管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管理。通过界定金融机构功能、划分类别,建立分行业差异化考核目标,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员工薪酬水平挂钩的奖惩联动机制。(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聊城监管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采用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聊城监管分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全口径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聊城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推进董事会建设,完善决策机制,加强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重要职责。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履职行为,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按照《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由财政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向国有金融机构派出国有股权董事,参与章程制定、战略规划、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和收益分配等重大决策事项,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的稳健运行。(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聊城监管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压实国有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督促国有金融企业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避免风险相互传递。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积极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分行业、分领域做好金融领域风险排查及防控工作,保障国有金融企业稳健运行。强化审计监督及结果运用,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由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聊城监管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党委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合理确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加强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监督管理。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的监督管理,形成财政的出资人监管、审计的经济监督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体系。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国有金融企业进行财务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实施绩效评价,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审计部门负责金融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对国有金融企业的行业监管,实现合规和审慎监管要求。
(二)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组织、人社、财政、审计、国资和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在制定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时,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有关监管职责的,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他管理部门在制定发布相关监管政策时,要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金融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和监督问责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加大对失职行为、渎职行为的惩戒力度。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国有金融资本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不因责任人调离、转岗、提拔、退休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