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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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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市发改委 市法制办 市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48号)精神,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招投标工作职责分工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县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

          (二)深入学习。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把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组织培训。市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市国资委要组织对市属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三、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

          (一)清理范围。凡是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有关部门出台招标投标政策规定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的意见,确保所制定的招标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标投标政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严格招标事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要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超越资质范围代理、借用资质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

          (四)完善管理模式。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

          五、确保《条例》贯彻实施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好具体实施工作,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三)加强检查,扎实推进。市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局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