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公共资金使用透明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金使用管理,落实公共资金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金使用透明化是指全市各级财政管理的所有公共资金相关信息的透明化,即公共资金使用信息要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公共资金管理审批流程节点对公共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规范。
第四条公共资金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内容全面、主体明确、链条完整、获取方便、回应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信息公开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按工作流程及时公开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各部门预算报送情况、财政部门研究程序及相关会议决定等动态工作信息。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的二十日内将本级政府预算、预算调整报告及报表予以公开,公开信息要细化到支出科目分类的项级科目。
本级政府“三公”经费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情况要同时公开,并对预算中专项资金安排和举借债务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条各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除涉密部门外,全市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及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并对预算中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八条各类公共资金决算信息公开参照上述预算信息公开条款执行。
第三章 项目资金信息公开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用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或指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十条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分配到项目的公共资金,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及上报、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资金下达等全过程的痕迹管理及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应遵循“谁主管、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资金分配部门即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作为本级项目资金的来源,财政部门应在本级预算批复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本级专项资金目录。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金额、执行期限及废止年限、设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基本信息应在收到上级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具体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业务主管部门、资金扶持方向等。
本级每项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指南由业务主管部门在指南发布之日起公开,上级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由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通知之日起予以转载公开。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收到的申报项目情况于申报截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和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单位、责任人或受益人、申请额度、项目建设期限等。
第十五条具体项目筛选应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评审作用。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专家、政策依据、每个项目的评审结果及评审说明予以备案公开。
第十六条申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工作程序及工作进度,将研究确定上报项目的具体工作程序、专题会议纪要、决策依据以及具体负责人予以备案,将报上级文件全文(含上报项目情况)在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本级专项资金分配,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作进度,将研究确定项目以及分配资金的具体工作程序、专题会议纪要、决策依据以及具体负责人予以备案,将资金分配标准、分配依据及分配文件全文在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对于分配到政府公共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对公共投入资金进行专账核算,并在施工(项目)场所外利用公告栏、公示牌等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对本级部门直接使用的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政府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公开相关使用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每个公开节点都必须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二十一条反馈意见的受理。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后,反馈意见实行“谁公开、谁受理”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做出解释和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为项目资金公开的主要渠道,也可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电子政务平台、文件通报、政务微博微信等可保持长期公开状态的渠道公开。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和次年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资金透明化实施监督,对违反规定,未能及时、全面、准确公开项目资金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共资金透明化实施细则,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本行政辖区内公共资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