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作中时常有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发生,导致采购活动受阻。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相关的法规条文如何理解?……打开这本立体书了解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相关问题。
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第一次挂网有2家供应商报名后不足3家失败了,第二次挂网也只有2家供应商参与报名,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报财政部门批准,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当至少有三家。
问:某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几次招标都只有两家投标,该如何处理?
答: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若有效响应供应商始终为2家,采购人可重新评估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修改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问: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出现以上情形的项目,招标失败后想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是否要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招标失败后,失败能直接转入谈判环节?“招标未能成立”是否能理解为重新招标失败?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不用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是指第二次公开招标依然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问:请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是否可以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直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开展公开招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里的采购过程是指磋商开始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磋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只有两家的情况下,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请问符合资格条件是指通过资格性审查还是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条规定的适用情形为竞争性磋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入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人技术等方面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2家供应商提出最后报价。符合资格条件是指通过资格性审查。
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只有两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是否可以继续进行?
答:竞争性磋商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必须达到三家。
问:某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燃料油,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有3家燃料油销售公司参加投标,其中2家投标“中石油”的燃油。请问投标“中石油”的2家燃料油销售公司,是否按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答:留言所述2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标的物的情形,应按相同品牌处理。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