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与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有冲突,必须废标吗?
信息时间: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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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一定。关于废标,《政府采购法》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法律确定的四种废标情形,才能予以废标,否则是不可以的。如果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与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有冲突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专项法优于通用法”的法律冲突处理原则,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