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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提供材料不足,能否供应商现场补充?
答:需要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判断什么材料可以补充,或不可以补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