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环卫车项目公开招标采购30辆洗扫车,预算金额1980万元。投标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主要聚焦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技术参数暗定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二是将不合理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那么,采购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有哪些“雷区”是不能碰的?供应商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可以通过技术参数暗定品牌
此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评分设置有:外形尺寸长≧8900mm的,分值1分、外形尺寸长≧8970mm的,分值3分;整备质量≧11650kg的,得1分、整备质量≧11800kg的,得3分;……投标人反映,能够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洗扫车的技术参数的只有一家供应商,其他厂家都无法满足。
质疑供应商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技术参数,每项技术参数都应该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不能通过技术参数来暗定品牌,确定供应商。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表示,根据上述案例中技术参数分值的设定,只有一家供应商每项都得3分,其他供应商每项基本都是得1分,通过技术参数就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了。这其实是比较“隐蔽”的指定品牌,供应商可以进行质疑、投诉。供应商可以罗列出每项符合参数的供应商的得分,把这些素材提供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是财政部门。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此情形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早已不再评定
此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综合实力中,要拥有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3分。
质疑供应商认为,此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就这个问题,亚利聊政采232期专门探讨了:“守合同重信用”为什么不能再作为加分项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介绍,2017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文件中包括《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在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气候下,无论是着名商标、知名商标,还是“守合同重信用”证书,都不应该再作为加分项了。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四十三号也明确,政府采购不能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其他行业协会以及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