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当事人指的是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包括评审专家。这里的等字不可以做扩展理解。
另外,《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把“政府采购当事人”单独作为一章,从章节内容来看,也都写的是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只字未提评审专家。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包括评审专家。
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理解,涉及到某些法律条款的适用。
比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里明确了本条适用的主体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也就是说,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都可以按照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四种情形来处理。而评审专家有违法行为影响采购结果的,就不能用这四种情形来处理。
那评审专家有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属于重新评审情形的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属于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情形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在质疑投诉中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一般都是要重新采购的。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