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中心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灭菌发酵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病人中央监护系统、全自动流式荧光诊断系统4个设备(系统),采购预算为800万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将采购标的分为A、B、C、D四个采购包,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每一个设备(系统)的最高限价为200万元,采购代理机构于是抽取了同一批评审专家评审4个采购包。在A采购包评选结果出来后,一名专家私自离开,因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无法继续评审,采购人决定A、B、C、D废标。
问题引出
1.本案例中的A、B、C、D采购包可以抽取同一批专家评审吗?
2.A、B、C、D四个采购包可以一起废标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划分采购包是采购人的权利,其依据是“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具体到这个案例,灭菌发酵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病人中央监护系统、全自动流式荧光诊断系统的差异性很大,除了医疗设备代理商、经销商,很难有制造商会同时生产跨度这么大的产品,如果将灭菌发酵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病人中央监护系统、全自动流式荧光诊断系统合在一个合同项目采购,几乎没有制造商能够满足投标条件。因此,将每一个产品划分为一个采购包更有利于制造商投标,也有利于采购项目的实施,因此,采购人将这四个产品划分为四个采购包是合理的。
那么几个采购包可以不可以抽取同一批专家来评审A、B、C、D四个采购包呢?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就此做出规定,实践中,如果采购包的基本条件、评审标准等基本相同的,可以抽取使用同一批专家来评审四个采购包。但是像本案例中,灭菌发酵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病人中央监护系统、全自动流式荧光诊断系统的使用场景、专业背景差异很大,很难有专家同时具备评审四种的专业能力,因此必须分别抽取专家分别进行评审,而不能抽取使用同一批专家来评审四个采购包。
问题二:不同的采购包对应不同的合同,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可以完全不同,因此各个采购包的评审结果是否有效并不具有关联性,具体本案例中,A采购包评审结果已经确定,应认定评审结果有效,不能废标。B、C、D三个采购包,因“一名专家私自离开、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无法继续评标”,可以废标。
需要指出的是,评审专家在评标中间私自离开属于违规行为,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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