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这四种采购方式,其公告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很多人不清楚规定公告期限的作用是什么,继而跟公开招标的“等标期”和非招标的响应期限混淆起来。比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一个是“10日”,一个是“3个工作日”,到底以哪个为准呢?
响应期限和公告期限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作用也不一样。响应期限是为了给供应商留出充足的编制响应文件而设置的合理期限,而公告期限的作用只是为了计算质疑期限的起算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又规定,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这里的“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对应的是通过点对点方式发售采购文件和通过公告发售采购文件两种方式。点对点,也就是供应商直接到代理机构处购买采购文件,供应商拿到采购文件的当天就是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而对于通过公告发售的采购文件,代理机构不太可能确切地知道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的日期,所以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统一设定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但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对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财政部后来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在里面规定了各类采购公告的期限。这里的公告期限,也就是“采购文件公告期限”。
这里还要提一下,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是没有公告期限这种概念的,这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异议投诉的期限不是用公告期限来计算的。而在政府采购中,需要用公告期限来计算质疑期限。也就是说,公告期限一过,就要开始计算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时效期限了。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