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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10问10答
        信息时间:2023-01-2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可不可以没有采购人代表?

         

        答:首先,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不一定非要有采购人代表。如规格统一、招标文件明确的货物项目,采购人代表可以不参与评审;有些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协商,或者是首次购买的创新性品目、重大项目,建议派代表参加。如有采购人代表参加,则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采购人代表。

         

        虽然公开招标项目不派代表参加评审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是采购人代表的出席可以让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更认真,减少评标过程中违法违规的情形发生。采购人代表对本单位的采购需求也更了解,有些意外情况可以由采购人代表进行确认。一般情况下,建议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一方面对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制约,另一方面也是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点,实现有人对采购结果负责。

         

        对于询价采购项目,不委派采购人代表不违反相关规定,因为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而且供应商一次报价后不得更改,所以不委派采购人代表对整体项目操作影响不大。但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来看,采购人还是委派代表参加询价比较好。

         

        二、哪些项目必须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答:采购需求复杂、不明确的项目应当委派采购人代表,比如需要专门为采购单位定制化开发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采购需求十分复杂,需要委派采购人代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参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活动的评审。这类需求复杂的项目,如果不委派采购人代表,很容易出现采购结果无法使用等问题。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虽然没有对谈判小组、磋商小组采购人员中采购人代表数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7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规定,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如果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项目没有采购人代表,一旦出现实质性变动,采购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三、1000万元货物招标评审专家7人,采购人可以出2人吗?

         

        答:可以。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本项目评委成员人数7人即符合规定,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5人;采购人代表不得多于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即2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四、5000多万的保险服务项目招标,需要抽法律专家吗?

         

        答:不必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没有强调要求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磋商等非招标采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五、评标时,评标组长怎样产生?

         

        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六、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事务中有哪些职责?

         

        答: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之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七、评标过程中,专家临时有事离席了,还能继续评吗?

         

        答:不可以。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怎么办?

         

        答: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评审专家如果持不同意见不得拒签,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九、公开招标中,评审专家突发疾病,代理机构该怎么办?

         

        答: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调整情况,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十、代理机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吗?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金额为1000万以上,评标委员会只有5名专家。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质疑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代理机构报监管部门同意后组织重新评标,但重新评审时没有通知参与这个项目的投标人。重新评标后,代理机构发布了中标结果的更正公告,其中评标委员会名单有变化,但原中标结果不变。质疑供应商对这个操作又提出质疑,代理机构该怎么办?

         

        答:代理机构依法接收并答复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质疑答复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重新评审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但因为重新评审与所有投标人有关,所以应通知所有投标人。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