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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采购需求,怎么正确运用“多方案报价”?
        信息时间:2022-06-0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案例分析 │ 确定采购需求,怎么正确运用“多方案报价”?

         

        案例回放

        某省一文艺团体不久前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10支大型演出使用的长笛,预算资金200万元。在采购需求中,采购人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推荐标准《QB/T1658.2-2012长笛短笛》,对所需长笛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等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等商务要求进行了详尽描述。在磋商文件中,采购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多种长笛样品用于现场表演,并提供相应的多种长笛的报价方案。最后,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了多方案报价响应,经过专家磋商,双方顺利达到了交易,这家文艺团体也买到满意的长笛。

        问题引出

        1.确定采购需求,怎么正确运用“多方案报价”?

        2.类似本案例中的“多方案报价”,怎么采?怎么评?

        专家点评

        刘亚利(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作为专业从事大型演出的文艺团体,他们对自己的采购需求是了然于胸的,也参照了长笛的国家推荐标准,在确定采购需求时,是不是采购需求就能完全确定下来了呢?不是的。因为就目前的科学认知而言,在音乐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音色,并不能被任何精确的指标描述出来,人类在几百上千年的研究中,并没有发现音色可以用一个客观的技术参数来度量。这完全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的情形,以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为主,应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

        那么,类似采购项目应该怎么采、怎么评呢?首先,“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也就是说对于音色这种无法设置客观技术指标的,就只能靠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现场吹、现场听、现场评,让一拨专业演奏人员在另一个相邻空间逐一用长笛吹奏,让专业人士的评委听后评审、比较,最后评出结果。因此,音色并不适宜设置为评分项而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而且由于音色无法用精确的语言或参数来描述,显然随机抽取的专家是无法胜任的。因此应适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长笛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且必须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中,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报价,否则构成选择性报价,会在评审中被判为无效响应。22号文施行后,采用“多方案报价”有什么好处呢?上述案例中,由于采购需求“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如果每个供应商只提供一个响应方案,就是一种长笛一个唯一的报价,极有可能在符合性审查中被一票否决,采购人得不到想要的产品,采购活动也可能会以失败告终。采购人灵活运用“多方案报价”,让每个供应商提供多种长笛和对应的报价方案,供应商提高了成交的机会,采购人又大大提高了采购成功的几率,降低了采购活动失败的概率。可谓:一举多得,供采双赢。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