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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报价环节的10个问题,你搞懂了吗?
        信息时间:2022-05-07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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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的报价次数,有没有规定呢?竞争性磋商项目需要公布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吗?竞争性磋商可以自动默认第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吗?……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报价环节的这10个问题,你都搞懂了吗?

         

        1.问:竞争性磋商的报价次数,有没有规定呢?

         

        答: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报价次数,相关规定没有明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事先确定磋商轮次,报价次数与磋商轮次相匹配,并在磋商文件中明确。

         

        基本建设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由于基本建设工程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项目较多,有些项目如:规费、税收等项目是一个固定额,不允许打折,无法使用折扣率,在现场修改工程量报价有诸多困难。因此,基本建设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建议只允许最后一次性报价,不得更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问:竞争性磋商项目需要公布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吗?

         

        答:不需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类似公开招标中的唱标似的程序。磋商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此,供应商的第二轮以及以后各轮的报价不公开。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3.问:竞争性磋商可以自动默认第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吗?

        竞争性磋商有多次报价的问题,现在电子远程采购,经常有投标人忘记二次或多次报价,或认为第一次报价就可以了,或经过客观分公示后恶意不报等问题,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必须经过磋商过程,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下,也必须满足两家,实行电子远程采购以来,针对政府采购磋商方式,响应供应商数量不多,往往容易采购失败,可否磋商文件中约定,如果响应供应商最终报价不报,自动默认第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降低采购失败风险?

         

        答:不可以。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属于违规操作。实行电子化采购的,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外地供应商不允许与磋商小组进行面对面磋商,大多byt365_365足球平台是合法的吗_365网站客服电话交易中心已从技术层面解决了这个问题,在全程录音、录像的前提下,投标文件解密过程、磋商小组与各供应商逐一磋商时,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以及参加磋商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由工作人员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电话连线、现场传真解决。

         

        4.问: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第二轮报价吗?如果是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最后一轮报价时是否需要提交相应的工程量清单?

         

        答: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小组必须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进行第二轮或第三轮报价,报价次数与磋商轮次相一致,应在磋商文件中明确磋商轮次和报价次数。最后一轮报价时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相应的工程量清单,难度较大,值得研究和探讨。供应商编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需要一定的时间,预算员在磋商现场编制并提交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切合实际。部分项目、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的是:响应文件、第一轮报价报的是工程量清单预算,最后一轮报价,仅对第一轮报价给出一个折扣率或新的不含工程量清单的总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问:竞争性磋商技术服务、合同草案不变,可以不需要下一轮报价吗?

         

        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对磋商结束前报价轮次没有限制,但应公平、机会均等。因此,竞争性磋商文件不需要规定报价轮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所以提交最后报价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规定程序。

         

        6.问:第二轮磋商报价超过第一轮报价,属于无效报价吗?

         

        答:磋商文件应当规定报价规则,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能认定无效报价。同时,磋商文件若规定“第二轮报价超过第一轮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应考虑实质性变动对报价的影响。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7.问: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高于首轮报价,有效吗?

        工程类竞争性磋商项目,有一家供应商最终报价高于首轮报价,两轮报价都未超过最高限价,磋商小组认为最终报价高于第一轮报价,此供应商最终报价为无效报价。磋商小组的认定合法吗?

         

        答: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该供应商可通过质疑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8.问:二次报价后磋商文件前后报价描述不一致,可以继续磋商吗?

        竞争性磋商经过二次报价后,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前后报价的描述不一致时,可以要求各供应商同意后进行第三次报价吗?

         

        答:磋商结束,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不能再要求供应商提交报价。

         

        9.问:竞争性磋商的最后报价到底需不需要公开?

         

        答:未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公开。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第(四)款仅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不包括其他未中标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十九条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10.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最后报价均超预算,采购人愿意接受,怎么办?

         

        答: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过预算(或最高限价),不论采购人能否支付、接受不接受,应作终止采购处理。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三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